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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台州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台州中公教育 2023-03-21 11:36:4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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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梳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文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对劳动争议的规定如下:

1.原则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机构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调解组织一般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对劳动争议调解的规定如下:

1.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执行

等事项。

(2)民主说服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没有仲裁权和行政命令权,进行调解时应采用民主说服的方式。

2.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期限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效力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仲裁

(一)原则方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规定如下:

1·仲裁庭

为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员会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仲裁员组成的非常设性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代表仲裁委员会对具体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仲裁庭大致可分为一般仲裁庭和简易仲裁庭。一般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认定容易、适用法律明确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2.若重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及时迅速

(1)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4区分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参加仲裁庭、仲裁庭合议;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案件提出相关裁决意见;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当事人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规定如下: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方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法定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受理程序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的规定如下:

1.申请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程序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案的开庭和裁决规定如下:

1.开庭之前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相关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3.质证和辩论

(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记入笔录

(1)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2)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5.裁决先予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6.仲裁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五、劳动争议仲裁书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书的法律效力规定如下:

1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H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定撤销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仲裁裁决

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的履行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命题规律分析  

从往年的命题情况来看,本考点的内容较多,但出题频率不高,在2018年考查了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条件,考生要重点关注。

本章节中出现的时间期限问题是重要内容,如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

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等。这些知识在记忆时容易混淆,这就需要考生务必分清时间期限所属的知识框架并深入理解其本质含义,以免在考试中因此失分。

  试题示例  

2018—多选—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以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人员有()

A.老陈,退休审判员

B.老张,居委会主任

C.老王,大学法学专业教授

D.小武,已执业5年的律师E.小丁,法学本科毕业后在某县总工会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答案】 ACDE 解析:本题考查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品质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故本题选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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