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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浙组〔2016〕4号

台州党建网 2019-12-20 10:20:1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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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对领导成员的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平时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机关应成立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平时考核的组织领导、内容、指标、周期、方法、程序、结果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重点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机关要依据平时考核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计考核指标,注重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标,合理设置考核指标的标准和权重,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方面。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成效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机关应结合实际,按照公务员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确定平时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指标,制定考勤办法。

第七条 平时考核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考核指标。根据工作目标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逐级分解,确定每位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平时考核指标。

(二)个人工作记实。采用“日志式”记实方式,实行“日志式”管理,由公务员每日(周)及时如实地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并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三)领导审核评鉴。平时考核可以月或季为周期开展,主管领导每周(月)对分管公务员上周(月)的工作记实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务员出勤、工作记实情况和日常表现,客观公正地对所分管的公务员作出评鉴,确定平时考核结果。领导审核评鉴按照下管一级或两级的原则,由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确定。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考核周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相互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并结合主管领导的评鉴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

平时考核结果可采用等次、分数、评语等形式。按等次确定考核结果时,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过参加平时考核人数的30%。

(四)反馈与公布考核结果。主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公务员反馈考核结果。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平时考核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汇总考核情况。机关应及时将平时考核情况汇总留存。

第八条 机关应通过抽查、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公务员工作记实、出勤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九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条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较好、排名靠前的公务员中产生。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公务员不能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要参考平时考核结果。对平时考核结果较好的公务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对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应及时提醒,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进。机关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充分考虑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

机关应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根据平时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工作安排和人员配置,安排相应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机关将平时考核总体情况与年度考核总体情况一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未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酌情核减该机关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核减的比例最高不过5%。

第十三条 经组织安排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应结合学习、培训机构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结合机关局域网或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并应用平时考核系统进行工作记实、审核评鉴、自动赋分、结果反馈和统计汇总等,提高平时考核工作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统一的公务员平时考核信息化网络平台。

第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各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浙组〔2016〕4号

文章来源:

省考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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