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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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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关系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关系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人事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制度。在岗位绩效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推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绩效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

第八条 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市场化配置的力度,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引入竞争机制,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批(核);所属企业新进人员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一条 企业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编制总额数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人力资源结构及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及时编制本年度用工计划。用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用工计划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执行依据。

(三)按照逐级报批的原则,功能类、公益类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竞争类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人员招聘由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开展。招聘过程中每进行完一个环节市属国有企业均应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拟制招聘公告,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招聘公告由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市国资委门户网站、台州人才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采用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采用现场报名,一般安排1-2天时间接受报名),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单位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一般采取笔试、面试(面谈)、技能测试相结合方式。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涉密岗位、急需紧缺专业岗位人员;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选择其中一到两个方式进行。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四)体检与考核。根据考试总成绩,从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五)聘用。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

在体检、考核、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招聘企业提出,报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落选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一定比例人员作为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库,1年内有效。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招聘企业在当年度内编制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经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核、公示后聘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加大引才力度,通过入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全国各地高校招聘优质应届生。此类招聘,由企业在核准的用工计划内制订招聘方案,报相应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流动与减员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部交流的:所属企业员工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市属国有企业调入所属企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之间调动的由市属国有企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岗位、所属企业职员岗位跨企业流动的人员: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需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的人员需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市属国有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人员由企业间自行决定后执行,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调入另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人员由企业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强化用工管理,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六章 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根据企业层级,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其所属企业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实名制日常管理及备案,审核员工编制登记备案表,核定员工结构比例,办理新进员工、减员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并维护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实名制以员工编制登记备案(以下简称备案表)为载体,以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依托,确保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职数、编制数相对应。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并维护所属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办理新进员工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公开招聘形式录用的:

(一)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二) 拟录用人员花名册;

(三)《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

(四) 公开招聘公告;

(五) 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 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七)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调动形式录用的:

(一)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入的报告;

(二)《市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

(三)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

(四) 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市国资委审核登记备案后,市属国有企业为新进员工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市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相关制度修订更新的,应及时报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批准的用工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招聘公告未经市国资委备案提前发布的;

(五)招聘环节未予公示的;

(六)员工数据库未及时更新维护的;

(七)未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的;

(八)人员录用、工作变动等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九)在对员工日常管理中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与以往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原标题: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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