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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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升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属国有企业优化整合转型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目标、功能分为功能类企业、公益类企业、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是指以完成战略任务或者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的企业;公益类企业是指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引入社会评价的企业;竞争类企业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编制、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编办审核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须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
方案一经确定,企业业务或经营情况无的,一般3年内不作调整。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量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同时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市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量,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提升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编制总量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增加员工编制使用有效性,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企业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工作按照子公司、集团公司、国资监管部门、市政府四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市属国有企业实行编制总量及实名制管理;所属企业及以下企业中功能类、公益类实行编制总量备案管理;所属企业及以下企业中竞争类编制管理以市场配置为主,由市属国有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九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新组建市属国有企业涉及的核心企业之间内设机构职能出现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条 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或室,所属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管控模式等企业实际可适当调整名称,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市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9-10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过15个。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集团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员工编制及领导职数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编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竞争类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核定员工编制总量,编制总量实行一年一调整。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一般不过11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实行党组织和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二)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三)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原则上配1正2副;员工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
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室)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并以此设置岗位。竞争类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从严控制劳务派遣,短期、临时性用工。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要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用工建立岗位清单,由市属国有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竞争类企业劳务派遣,短期、临时性用工由企业自主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员工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外地市同类企业员工规模及效益利润情况;
(三)调整员工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市国资委申报。
(二)市国资委会同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发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其所属企业功能类别,由市国资委确认后,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依据所属功能类别对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进行配置调整。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的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提出方案,向市属国有企业申报;
(二)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国资委备案后通知企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竞争类企业内设机构和员工编制总量由市属国有企业自主管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总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员工编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编录用人员的;
(五)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员工编制不按规定进行报备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3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与以往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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