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教师

首页 > 教师 > 阅读资料 >

2024年台州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儿童观

台州中公教育 2024-08-08 10:46:5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儿童观

一、儿童观的概念

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看法和态度。它涉及儿童的特点与能力、地位与权力、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生长发展的形式和成因等诸多问题。儿童观是教育观的基础,也是影响教育观的重要因素。

二、历史上的儿童观

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儿童的认识不尽相同,包括把儿童看作“小大人”、“白板”、“花草树木”、“私有财产”。“未来的资源”等。这些儿童观具有时代的烙印,既有非理性,不科学的一面,也有较为合理、科学的因素。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批判地加以继承与借鉴,从而正确地认识儿童。

(一)古代的儿童观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教育还没有从生活和劳动中分离出来。儿童出生后,主要是在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劳动中接受自发的教育影响。三四岁的孩子就开始学习简单的劳动操作,年龄稍大,就学习更为复杂的劳动活动。这时的儿童是公有的、公育的,他们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也是部落成员,努力给他们以各种行为上的约束,让他们学习氏族部落的各种习俗规则,以适应集体生活。人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没有认识到儿童所具有的特质,以及儿童期在人的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他们看来,儿童与成人没有什么不同,儿童只是“缩小的成人”,养育儿童的目的是为了氏族的生存和延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离。使教育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人们开始重视儿童、重视教育,各国统治者都实施了一些“慈幼”措施,要求人们关心和爱护孩子。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水平条件下,人们对儿童的认识和看法是非常有局限性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成人本位,儿童没有作为人的权利

古代社会是以成人为本位的社会,一切活动都围绕着成人展开,儿童没有地位,没有作为人的基本权益,儿童只是成人的附属品,对成人具有依附关系,儿童自身的兴趣、愿望根本得不到重视和理解,一切要听从成人的命令和安排,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例如,在古代中国儒家所讲的“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就说明了儿童与成人的不平等的地位;在古代西方也是如此,古希腊的斯巴达人一直有“杀婴”的习俗,孩子出生后,要送给部落长老进行检查,只有体质强健的婴儿才得以存活,而体弱或有残疾的婴儿则被抛弃。孩子到了七岁,就要被集中起来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强调绝对服从,不允许有任何个人意愿的存在。

2.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兵源和劳动力,是家族香火的延续

在古代,儿童被看作是国家的财富,是未来的兵源和劳动者,同时,儿童又被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是家族“香火”的延续,将来可以光宗耀祖。因此,人们开始重视儿童及对儿童的教育。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也实施一些关心儿童的措施,但其出发点并不在于儿童自身,儿童并没有因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而受到尊重,让儿童接受教育也是由于国家或家族的利益,以把他造就成符合成年人所期望的某种类型的人。

3.以男性为中心,男尊女卑

古代社会是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男女不平等、女性受歧视的现象极其严重。由于男孩被视为家族的“根儿”。是家族“香火”的延续,将来可以支撑门户、光宗耀祖,因而在家中备受宠爱。而女孩在家中地位低下,不能享受与男孩平等的待遇。女孩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结婚后,妻子完全是丈夫的附属品。

4.认为儿童是“无知无能”的,具有教育的“可塑性”

随着人们对儿童的关注,人们开始注意到儿童与成人在身体.能力和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把儿童看作是“软弱无知”的,但他们在身体和行为上具有“可塑性”,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和训练他们。古希腊人已认识到,儿童除了对身体生长的基本需要外,还需要成人的爱,如亲吻、拥抱等。一些教育家也开始提出对儿童进行教育的主张。柏拉图认为教育就是对儿童的习惯给予的影响和培养,主张儿童的教育应该是在奴隶主国家最优秀的男女公民监督之下进行。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按照年龄划分受教育的阶段,他把人出生到7岁列为教育的第一个时期,认为在这个时期里,要顺应自然,以儿童身体的生长发育为主。这些观点为日后人们对儿童的进一步认识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的儿童观

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儿童观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进一步的研究。“儿童的被发现"和“儿童期的确立”成为该时代儿童观发展的显著标志。

1.对儿童有了“新的发现”

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出的“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类”的新概念,给儿童命运带来了重大的转机。它要求人们热爱儿童、尊重儿童,反对把儿童看作天生的罪人。资产阶级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等的观点,使人们开始意识到儿童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存在所具有的价值,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儿童自身的权益和各种需要。

卢梭对儿童的“发现”,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以成人的标准来要求儿童的传统。卢梭认为,“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见解和感情的,如果想用我们的看法,见解和感情去替代他们,简直是愚不可及”。由此,他还提出自然教育,即教育要顺应儿童的自然本性,反对成人不顾儿童的特点,强制儿童接受违反自然的教育;否定儿童天生是有罪的,认为儿童的心灵是纯真的、美好的。这可以说是第一次把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人来看待。

2.儿童具有可发展的潜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儿童的特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人们不再把儿童看作“无知的”、“软弱无能的”,而是认为儿童生来就蕴藏着一切道德的、理智的、身体的、能力的萌芽。福禄贝尔认为,儿童具有天赋力量,可以通过教育,使儿童的这种内在能力得到发展。人们发现,人类的儿童期比其他动物的“儿童期”要长,儿童在出生时的柔弱无能,恰恰是他所具有的巨大发展潜能的表现,儿童期正是他学习日后的成年生活所需的一切行为方式和能力的最佳时期,儿童期是人的整个一生发展的基础时期。

3.女子的地位有所改善

到了近代社会,女子的社会地位较以前有所提高,女童也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但性别歧视、男女不平等现象依旧存在。人们认为,男女天生就存在着差别,女子接受教育的目的与男子不同,目的是培养贤妻良母。

(三)科学的儿童观

新的时代要求我们用新的视角看待儿童、理解儿童、教育儿童。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树立科学的儿童观。科学儿童观的内容如下:

1.儿童是人。儿童是人,这是构建科学儿童观的基本点。儿童作为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具有丰富的精神世界,具有差异性,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儿童是人,他不是教育的“白板”,更不是“小大人”。

2.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儿童是发展中的人”是指儿童有发展的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儿童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儿童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方式、成长特点。儿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因此,教师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伸展。

3.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1959年11月20日第1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的保护和权利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过去传统上儿童总被人们看作宝贵的“东西”,但没有被看作权利主体。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已的观点和想法,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尊重,应该拥有“权利”。

我国(《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

(1)儿童和成人一样,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儿童是权利的主体,意味着把儿童看作与成人人格平等.具有相同社会地位、享有基本人权、积极主动的、人格独立的人,是拥有权利并能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主体。

(2)儿童作为权利主体拥有权利。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受保护权(受保护权指的是自身发展不受危害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发展权(发展权指的是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和参与权(参与权指的是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是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的:

第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第二,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3)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儿童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儿童毕竞是发展中的人,身心处于发育成熟的过程中,与成人相比,在体力、心理上都处于弱势,这决定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4)儿童期有自身的价值。儿童期是童年生命的展开,是人生中享受童年乐趣不可恢复的阶段。儿童最终要长大成人,而成人是经由儿童期,经过儿童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儿童创造了成人”,“儿童是成人之父”。人生的各个阶段皆有其自身不可取代的价值,没有一个阶段仅仅是另一个阶段的准备。尤其儿童期,是身心生长最重要的阶段,也应是人生中最幸福的时光,教育所能成就的最大功德就是给孩子一个幸福而有意义的童年,以此为他们幸福而有意义的一生创造良好的基础。催促儿童尽快成熟、缩短儿童期是对儿童期自身价值的否定。

中公台州教师微信公众号
欢迎各位扫码关注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教师<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