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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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关于报考条件
1. 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至35周岁(1987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出生,下同),2024年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年龄18至40周岁(1982年11月至2005年11月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 哪些人员不得报考?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担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得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3. 2022年、2023年毕业生是否能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2022年、2023年毕业生可报考身份要求为2024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但2022年、2023年普通高校硕士以上毕业生不能享受2024年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放宽年龄政策。
4. 国(境)外学历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国(境)外学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2年1月1日至资格复审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人员,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但不能享受放宽年龄政策。
国(境)外学历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资格复审时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 部分职位备注中要求具有“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如何理解?
报考对户籍或生源有要求的职位,应符合户籍或生源相关规定。如:部分职位要求具有“本县户籍或生源”,在符合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基础上,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可以报考;不具有本县户籍的人员,符合本县生源地要求的,也可以报考。
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6. 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可以报考。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才能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委培生和定向生除外)。
7. 委培生(定向生)能否报考?
2024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以及未满培养协议(聘用合同)规定服务期的委培生或定向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8. 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
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司法行政系统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职位。
9. 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和“三支一扶”的志愿者如何报考非定向公务员职位?
(1)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和省“三支一扶”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2)参加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和“三支一扶”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和省“三支一扶”办证明,以应届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3)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10.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借调(帮助)工作时间和就读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岗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能享受定向招考政策,不得报考定向招考职位。
11. 现任村“两委”正职笔试成绩实行加分,对“现任”应如何理解?
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对报名时为现任村“两委”正职的,笔试总成绩加10分。报名时非正职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12. 在村级组织换届前担任村“两委”正职,换届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后,改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的人员,能否享受村“两委”正职报考年龄、学历条件和笔试加分政策?
可以参照村“两委”正职放宽报考年龄、学历条件。笔试加分政策只针对现任村“两委”正职,副职不享受加分政策。
13. 新录用公务员的服务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以及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对其应在招录机关或者招考职位服务最低年限有约定的,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其他单位或者其他职位。
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上级机关。
14. 招考计划中要求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能否报考?
可以。
15. 公告、指南中提到的“大专以上”、“两年以上经历”是否包括本数?
公告、指南中要求“以上”“以下”等情形均包含本数。
二、共享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计划的事业编制人员
1. 对聘用满3年的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应如何理解?
聘用在山区海岛县乡镇事业岗位(含县级机关派驻乡镇事业站所,不含学校、医院)累计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近3年年度考核至少1年为优秀等次),且目前为上述岗位在编在岗的人员。
2. 乡镇事业编制(含县级机关派驻乡镇事业站所)人员借用县级以上机关单位的时间,可否计算为乡镇事业岗位工作时间?
不能。
3. 县级机关派驻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在甲乡镇事业站所,工作在乙乡镇事业站所的经历,可否计算乡镇事业岗位工作时间?
可以。
4. 资格复审时,相关人员的证明由谁提供?
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证明,由乡镇机关提供,并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县级机关派驻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的证明,由派驻单位提供,并经乡镇机关和县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三、关于基层工作经历
1. 哪些经历可以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军人在军队服现役经历。
2.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3. 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市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
层工作经历时间。
4. 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四、关于学历学位
1.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对学历学位有何具体要求?
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类职位的,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的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成绩已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先行报考。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或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23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通知单。办理录用时须提供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或C类)。
3. 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如何认定?
具有较高学历人员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也可以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研究生学历的职位。
具有较高学位人员报考较低学位要求的职位时,参照上述原则执行。2024年应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较低的职位时,须在2024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同时提供较低、较高两个学历层次的学历证书。2024年应届毕业生在2024年9月30日前不能提供岗位资格条件所要求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资格。
4. 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报考。
5. 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6.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的毕业生能否报考公务员,学历如何认定?
可以报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6号),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7. 报考人员能否以辅修专业报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规定: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单独的辅修证明不能证明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学历、学历性质等完整内容,不能作为“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因此,不能以辅修专业报考我省公务员。
8. 能否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第二学士学位采取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第二学士学位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能在学信网核验的,可以所学专业报考公务员。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1.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2.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3. 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
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
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六、关于报名、考试
1. 考生能同时报考多个职位吗?
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不得兼报。
2. 未在2023年11月9日9时—11月13日17时注册报名的人员,能否在取消核减后改报名环节进行报名?
不能,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改报名的对象仅限于已经报考的职位因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比例而取消的人员。
3.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能否再次进行报考?
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时—11月13日17时,资格初审时间为11月9日9时—11月15日17时。已报考人员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
4. 笔试的考试地点在哪里?
报考省级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杭州,如报考省委党校和省属单位金华监狱,考试地点都在杭州。报考市级以下机关单位的,考试地点在市或所辖县(市、区)。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5. 《心理测评》考试答题有何注意点?
《心理测评》科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题目答题,漏答一题即判定为该科目不达标。考生应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答题,如出现答题前后不一致情况,会影响考试成绩。
6. 如果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怎么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同时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前遗失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失效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申领临时身份证。相关人员也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有公安机关盖章)、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七、关于资格复审
1. 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2. 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计划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
3. 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2024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须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境)外学历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或2个聘期、考核称职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计划”(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提供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志愿服务证》;
参加浙江省“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浙江省“三支一扶”办提供的证明或《“三支一扶”人员服务证书》;
共享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计划的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供《乡镇事业编制人员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
报考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等职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应提供退出现役证明;
参加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或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的2023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通知单。
4. 资格复审时,是否都要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材料?
若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位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没有要求的,可以不提供。
八、关于体能测评
1. 哪些职位要体能测评,其标准如何?
报考人民警察和行政执法类职位中的综合执法职位须开展体能测评。其中人民警察职位要求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三个项目均达标。即30岁(含)以下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31岁(含)以上男性为10米×4往返跑≤13"4、1000米跑≤4'35"、纵跳摸高≥2.65米;30岁(含)以下女性为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31岁(含)以上女性为10米×4往返跑≤14"4、800米跑≤4'30"、纵跳摸高≥2.3米。年龄计算以体能测评开始第1天为节点。
行政执法类职位中的综合执法职位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民警察职位执行。
2. 乡镇(街道)机关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体能测评有何要求?
面试前,乡镇(街道)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3确定)。体能测评项目为4×10米往返跑、立定跳远和引体向上(男子)、曲臂悬垂(女子)三个项目,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评分标准见《浙江省乡镇(街道)机关录用专职人武干部体能测评项目成绩标准》。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
九、关于体检
1. 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2. 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3. 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4.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十、关于考察
1. 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2. 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 哪些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省级机关(含浙江警察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和省属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实行等额考察。
4. 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报考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员,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所列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情形,均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十一、关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1. 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 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和心理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 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8. 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入围考察名单公示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十二、报考行为的中止
1. 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招考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其他招考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参公人员)的,应当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浙江省公务员招考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者公示人选。
2. 报考人员可以放弃报考职位吗?
报考人员在考察名单公布前,可以放弃报考职位。考察对象名单公布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期间,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录用审批材料上报后,拟录用人员放弃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十三、其他
1. 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11月17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报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电话:0571-88396765,传真:0571-88396652,邮箱:zjks01@126.com),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2. 本次公务员招考涉及时间年限如何计算?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等时间年限的计算统一截至2023年11月。
3. 公务员分类考录和录用后分类管理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公务员招录公告和职位表中有关“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表述仅作为分类测评依据,录用后的人员管理和分类认定按照公务员分类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 《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23年11月3日
原标题:2024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文章来源:http://gwy.zjks.gov.cn/zjgwy/website/queryDetai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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